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消情形的或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,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;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在停止生产、经营之日起6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本所可为纳税人提供变更登记、停业登记税款清算鉴证,并出具税款清算鉴证报告。